竹马乡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制度
日期:2017/8/24 10:18:06
发布人:
吴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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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在会后一个月内移交乡政府办理,乡政府应在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6个月内答复。人大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要求重新办理的,承办单位应主动与有关代表联系,听取意见,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并答复,同时向乡人大主席团作出报告。
二、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乡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及时研究,指定专人办理,书面答复代表,并将办理情况报乡人大主席团。对内容相同的建议,可以合并办理,分别答复。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逐人答复。
三、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凡条件具备,能够解决的问题,应抓紧解决;虽有困难,但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因现行政策或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办到的问题,应及时向代表说明情况。
四、乡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对人大代表在视察、评议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视同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第一条负责办理并答复。
五、代表建议办理结束后,乡人大主席团、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办理材料整理归档,并由乡人大主席团和乡政府将代表的建议办理情况向下一次乡人代会报告。
六、乡人大主席团每年对代表议案和建议进行评议,评选出10%左右的优秀议案或建议,在人代会上由主席团作通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