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马乡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日期:2017/8/24 9:56:34
发布人:
吴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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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委、市人大关于加强乡乡街道人大规范化建设若干意见和婺城人大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一、乡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次会议一至两天,原则上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举行。如遇特殊情况,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乡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预备会议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主席团主持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四、乡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本级人民政府、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和表决。
五、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六、乡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等事项,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当选或者通过。
七、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的酝酿、提出、正式候选人名单的确定等选举事宜,按照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选举办法执行。
八、表决议案和通过主席团成员人选,一般采用举手方式。选举包括另行选举、补选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和选举结果应当场宣布,具体票数应当公布。
九、乡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十、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十一、乡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质询按照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在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国家机关派人说明。
十三、代表在乡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